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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

时间:2019-03-02         浏览量:1765         【打印此页

 。19911030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避免动物熏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づ⒘帧⒛痢⒂嬉瞪腿颂蹇到,增进对外经济商业的生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 收支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遵照本规则定实验检疫。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治理天下收支境动植物检疫事情。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营业集中的所在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遵照本规则定实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

  商业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凭证情形划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天下收支境动植物检疫事情。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验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ㄒ唬┳裾毡竟嬖蚨ǖ谴⒌浅怠⒌腔笛榧煲;

 。ǘ)进入口岸、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莳植场合实验检疫,并遵照划定采样;

 。ㄈ┢局ぜ煲咝枰,进入有关生产、客栈等场合,举行疫情监测、视察和检疫监视治理;

 。ㄋ模┎樵摹⒏粗啤⒄加爰煲呶镉泄氐脑诵腥罩尽⒒踉说ァ⑻踉肌⒎⑵奔捌渌ブ。

  第五条 国家榨取下列各物进境:

 。ㄒ唬┒参锊≡澹òň帧⒍局值龋⒑Τ婕捌渌泻ι;

 。ǘ)动植物疫情盛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ㄈ┒镆盘;

 。ㄋ模┩寥。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明有前款划定的榨取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置惩罚。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榨取进境物的,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榨取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宣布。

  第六条 外洋爆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接纳紧迫预防步伐,须要时可以下令榨取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闭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连忙接纳紧迫步伐,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邮电、运输部分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质料应当优先传送。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收支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历程,实验检疫监视制度。

  第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口岸、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使命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分应当配合。

  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职员必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职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阻挠。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滋生质料的,必需事先提出申请,治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商业、科技相助、交流、赠予、援助等方法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条约或者协议中订明中王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需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商业条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三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接纳现场预防步伐,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靠近动物的职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园地作防疫消毒处置惩罚。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验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赞成,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合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缘故原由,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议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所在检疫。在运输、装卸历程中,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接纳防疫步伐。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莳植的场合,应当切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划定。

  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羁系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调离通知单》验放。

  第十六条 输入动物,经检疫缺乏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署理人作如下处置惩罚:

 。ㄒ唬┘斐鲆焕嘌静 ⒓纳娌〉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遗体;

 。ǘ)检出二类熏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所在隔离视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缺乏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署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置惩罚。经除害处置惩罚及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检疫物,经检疫发明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署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置惩罚。经除害处置惩罚及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熏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宣布。

  第十九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明有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遵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通知货主或者其署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置惩罚。经除害处置惩罚及格的,准予进境。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合检疫。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验检疫,经检疫及格或者经除害处置惩罚及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缺乏格又无有用要领作除害处置惩罚的,禁绝出境。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及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ㄒ唬└氖淙牍一蛘叩厍,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差别检疫要求的;

 。ǘ)替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厥后拼装的;

 。ㄈ┝杓菁煲呋ㄓ杏孟奁诘。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需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赞成,并凭证指定的口岸和蹊径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质料,必需切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划定。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过境;发明有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熏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禁绝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禁绝过境或者销毁处置惩罚。

  过境的动物的遗体、渗透物、铺垫质料及其他放弃物,必需凭证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划定处置惩罚,不得私自扬弃。

  第二十六条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过境;发明有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置惩罚或者禁绝过境。

  第二十七条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时代,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滋生质料进境的,必需事先提出申请,治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榨取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制订并宣布。

  携带、邮寄前款划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划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携发动物进境的,必需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划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交流局实验检疫,须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置惩罚及格后放行;经检疫缺乏格又无有用要领作除害处置惩罚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置惩罚,并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 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验检疫。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四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验检疫。发明有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禁绝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置惩罚。

  第三十六条 收支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放弃物,遵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划定处置惩罚,不得私自扬弃。

  第三十七条 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切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划定。

  第三十八条 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验检疫,发明有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置惩罚。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

 。ㄒ唬┪幢旎蛘呶匆婪ㄖ卫砑煲呱笈中;

 。ǘ)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允许私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ㄈ┧阶缘骼牖蛘叽χ贸头T诳诎抖参锛煲呋刂付ǖ母衾氤『现懈衾爰煲叩亩参锏。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现实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私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私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私自扬弃过境动物的遗体、渗透物、铺垫质料或者其他放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一百七十八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记、封识,遵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分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由罚决议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议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分决议的,作来由罚决议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职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效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ㄒ唬"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运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ǘ)"动物产品"是指泉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撒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ㄈ"植物"是指莳植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滋生质料等;

 。ㄋ模"植物产品"是指泉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撒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料、饲料等;

 。ㄎ澹"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放弃物等。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差别划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划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验检疫遵照划定收费。收费步伐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分制订。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凭证本法制订实验条例。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241日起施行。198264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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